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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致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5-03-21 08:14
鲁法案例【2025】139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侯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小区对过停车,车辆乘车人王某某开车门时,与朱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司机侯某某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朱某某无责任。朱某某住院治疗26天,先后支付医疗费用31567.4元。经司法鉴定,朱某某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18000元,并主张只承担司机侯某某次要责任的部分,对车辆乘车人王某某主要责任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系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同一辆机动车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朱某某受伤系因侯某某、王某某共同侵权所致,虽然交通部门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侵权主体内部作出了主次责任的划分,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以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总体责任进行整体评价。因机动车一方在案涉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某187962.9元(含已垫付的18000元),鉴定费208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都曾听说过或亲眼见过这样的场景:乘客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上猛然开门,却未注意到后方驶来的自行车或电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瞬间发生,这就是“开门杀”。
想象一下,你正骑着自行车或电动车,享受着大自然的微风拂面,突然,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车门猛然打开,你措手不及,瞬间被撞倒在地。这样的场景,是不是让人不寒而栗?那么,作为乘客,我们该如何下车,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
首先,要养成“二次观察”的好习惯。在准备下车前,先通过后视镜或侧头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或行人。记住,这个动作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你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
其次,要慢慢开门。不要急躁,不要猛地一下推开门。在确认后方安全后,用靠近车门的手轻轻推开门,同时再次观察后方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完全下车。
最后,别忘了提醒驾驶员。作为乘客,我们也有责任提醒驾驶员在停车时注意周围环境,特别是在人流量大或道路狭窄的地方,更要小心谨慎。
“开门杀”虽然看似偶然,但实则反映出我们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不足。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每一次下车做起,养成“二次观察”、慢慢开门的好习惯,共同守护我们的出行安全。让我们的每一次出行都充满欢声笑语,而不是心惊胆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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